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
天文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天文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章程》,规范本天文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工作对象是学会会员中与天文馆业务相关的单位会员。本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是北京天文馆。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坚持服务于全国天文馆及包含宇宙剧场、天象厅的场馆、活动中心和学校等机构,以及与天文馆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本委员会凝聚全国天文馆界的力量,通过交流与合作、传递信息、分享经验,促进天文场馆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强天文场馆的教育功能,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推动天文场馆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8号北京天文馆(邮编: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与天文场馆相关的学术和业务交流活动;
(二) 搭建国内天文节目、展览共做共享平台,为合作开发和节目、展览交流提供服务;
(三) 为科普场馆新建、改建、扩建天文馆(天象厅)提供技术咨询;
(四) 代表中国天文馆界参加国际天文馆学会理事会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天文馆业务相关的国际交流活动;
(五) 编辑出版与天文馆相关的会刊、会讯,以及有关信息、资料、书刊、声像资料等;
(六)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凡天文馆专业相关博物馆、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承认《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正式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6人,执委若干,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提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副主任委员和执委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学会批准后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分支机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学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专业委员会年会;
(二)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三)审议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执行和监督学会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工作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制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汇报;
(五)决定单位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国际天文馆学会理事会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学会理事会做出的各项相关决议;
(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重要事项:
(三)组织、管理、协调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起草各项工作细则;
(六)受理单位会员加入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受理单位会员退出的申请,以及依据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单位会员;
(八)完成学会理事会、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适用本专业委员会会员。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将免费收到一年12册《天文爱好者》杂志。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拨款;
(二)挂靠单位的资助;
(三)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备案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章程》执行。
天文馆专业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